※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 、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