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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34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
、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34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
、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46 條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
切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法務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律師
證書註銷。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46 條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
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法務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律師證書註銷。
民國 71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48 條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及
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法務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律師
證書註銷。
民國 34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第 48 條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及
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司法行政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
律師證書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