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 、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 切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法務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律師 證書註銷。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 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法務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律師證書註銷。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及 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法務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律師 證書註銷。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及 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司法行政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 律師證書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