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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33
一百三十三、(聲請繼續審判)
            檢察官對於法院依本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及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停止審
            判等之案件,於停止之原因消滅後,亦得聲請繼續審判。(
            刑訴法二九四至二九七、商標法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