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三十三、(聲請繼續審判) 檢察官對於法院依本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及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停止審 判等之案件,於停止之原因消滅後,亦得聲請繼續審判。( 刑訴法二九四至二九七、商標法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