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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3
一百三十三、(聲請繼續審判)
            檢察官對於法院依本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及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停止審
            判等之案件,於停止之原因消滅後,亦得聲請繼續審判。(
            刑訴法二九四至二九七、商標法四九)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33
一百三十三   (聲請繼續審判)
            檢察官對於法院依本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及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停止審
            判等之案件,於停止之原因消滅後,亦得聲請繼續審判。 (
            刑訴法二九四至二九七、商標法四九)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95
九十五  檢察官對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及商標
        法第六十條停止審判之案件,於停止之原因消滅時,亦得聲請繼
        續審判。 (刑訴法二九四、二九五、專利法九四、商標法六○)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95
九十五  檢察官對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及商標
        法第六十條停止審判之案件,於停止之原因消滅時,亦得聲請繼
        續審判。 (刑訴法二九四、二九五、專利法九四、商標法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