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三十、(撤回起訴)
檢察官實行公訴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應不起訴或
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而欲撤回起訴者,如該案件係有告訴人
之案件,為兼顧其權益,宜先以電話、傳真、書面、電子郵件
或當面告知等適當方式通知告訴人或其代理人。
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擬撤回起訴之案件如係由其他檢察官提
起公訴者,撤回起訴書應先知會提起公訴之檢察官表示意見,
經檢察長核可後,始得提出。原起訴檢察官如認其起訴之案件
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時,亦得請實行公訴之檢
察官撤回起訴,並準用上開程序辦理。
(刑訴法二六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