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0
一百三十、(撤回起訴)
          檢察官實行公訴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應不起訴或
          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而欲撤回起訴者,如該案件係有告訴人
          之案件,為兼顧其權益,宜先以電話、傳真、書面、電子郵件
          或當面告知等適當方式通知告訴人或其代理人。
          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擬撤回起訴之案件如係由其他檢察官提
          起公訴者,撤回起訴書應先知會提起公訴之檢察官表示意見,
          經檢察長核可後,始得提出。原起訴檢察官如認其起訴之案件
          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時,亦得請實行公訴之檢
          察官撤回起訴,並準用上開程序辦理。
          (刑訴法二六九)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30
一百三十   (撤回起訴)
          檢察官實行公訴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應不起訴或
          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而欲撤回起訴者,如該案件係有告訴人
          之案件,為兼顧其權益,宜先以電話、傳真、書面、電子郵件
          或當面告知等適當方式通知告訴人或其代理人。
          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擬撤回起訴之案件如係由其他檢察官提
          起公訴者,撤回起訴書應先知會提起公訴之檢察官表示意見,
          經檢察長核可後,始得提出。原起訴檢察官如認其起訴之案件
          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時,亦得請實行公訴之檢
          察官撤回起訴,並準用上開程序辦理。
           (刑訴法二六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