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地方檢察署應隨時注意檢察官助理運用情形,視偵查、公訴、執行業務需 要,機動調整檢察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檢察官助理,得 優先指派處理該專業所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