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3 條
地方檢察署應隨時注意檢察官助理運用情形,視偵查、公訴、執行業務需 要,機動調整檢察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檢察官助理,得 優先指派處理該專業所涉業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