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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檢察官職司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 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為使檢察官助理妥適協助各項檢察業務,爰規定地方檢察 署機動調整其工作內容,期運用配置能適才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