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如能遵守紀律,得本諸假釋與累進處遇公平配 比原則,審酌其性行表現、刑期及假釋逾報期程,經管教小組個案 討論作成紀錄,提請累進處遇會議暨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適 時予以加分或適度調整其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