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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13
十三、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1.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2.遷入居住後,連續三十日未居住。
      3.三個月內居住未滿四十五日或一年內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
      4.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
      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以宿舍管理委員會實際訪查為準;並
      報請總務科終止契約。
      宿舍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情形,應立據切結(如附件二),每季
      (一、四、七、十月)辦理一次,借用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