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規範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需有居住親屬與配偶之事實,爰於第四款新增「多 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字樣,另修正第一款至四款數字編號書寫方式。
一、宿舍借用人一旦申請借用應基於充分利用原則確實居住,倘若借用人經訪查若有 上列未確實居住之情形者,應終止契約。宿舍管理人員每年度應辦理宿舍訪查了 解居住情況,借用人不得拒絕。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十四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