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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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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13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五),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圖表附件:
附件五: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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