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五),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13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五),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