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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五),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13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五),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