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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13
十三、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案
      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如有第十點所定情事時,應於調案紀錄上載
      明事由,並簽報首長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