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案 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如有第十點所定情事時,應於調案紀錄上載 明事由,並簽報首長議處。
十三、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案 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如有第十一點所定情事時,應於調案紀錄上 載明事由,並簽報首長議處。
十四、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案 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始將調案單退還調案人;如有第十一點所定 情事時,應於調案紀錄上載明事由,並簽報機關權責長官議處,其 調案單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