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 日施行。
職務評定經法務部核定後,應由下列機關將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 報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除臺灣高等檢察署 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由該署報送外,餘由 法務部報送。 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 定時之職缺所在機關報送。 參加當年度職務評定依法晉敘俸級而於次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各級 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先行將職務評定審議清冊報送法務部核定後,再將 職務評定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職務評定清冊備考欄應註明退休生效日 期及已列入職務評定人數統計表。 職務評定審議清冊、職務評定清冊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