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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3 條
職務評定經法務部核定後,應由下列機關將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
報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除臺灣高等檢察署
    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由該署報送外,餘由
    法務部報送。
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
    定時之職缺所在機關報送。
參加當年度職務評定依法晉敘俸級而於次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各級
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先行將職務評定審議清冊報送法務部核定後,再將
職務評定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職務評定清冊備考欄應註明退休生效日
期及已列入職務評定人數統計表。
職務評定審議清冊、職務評定清冊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第 13 條
職務評定經法務部核定後,應由下列機關將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
報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由該署報送外,餘
    由法務部報送。
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
    定時之職缺所在機關報送。
參加當年度職務評定依法晉敘俸級而於次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各級
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先行將職務評定審議清冊報送法務部核定後,再將
職務評定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職務評定清冊備考欄應註明退休生效日
期及已列入職務評定人數統計表。
職務評定審議清冊、職務評定清冊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第 13 條
職務評定經法務部核定後,應由下列機關將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
報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由該署報送外,餘
    由法務部報送。
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
    定時之職缺所在機關報送。
參加當年度職務評定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各級
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先行將職務評定清冊報送法務部核定後,送銓敘部
銓敘審定;職務評定清冊備考欄應註明退休生效日期及已列入職務評定人
數統計表。
職務評定清冊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