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程序外接觸之限制) 本署人員在公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嚴禁與當事人或 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 本署人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時,應經 核准;因情況急迫不及簽准者,得以言詞向長官報准。接觸後應將 經過簽報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