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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13
十三、(程序外接觸之限制)
      本署人員在公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嚴禁與當事人或
      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
      本署人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時,應經
      核准;因情況急迫不及簽准者,得以言詞向長官報准。接觸後應將
      經過簽報鑒核。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13
十三、(程序外接觸之限制)
      本署人員在公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嚴禁與當事人或
      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
      本署人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時,應經
      核准;因情況急迫不及簽准者,得以言詞向長官報准。接觸後應將
      經過簽報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