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避免本署人員與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有私相授受或秘密活動等情形,以 保持本署之公正與公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惟考量基於職務上之需要而有接觸之必要者,則例外允許,但應經內部管控程序 審查核准,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