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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13
十三、檢察機關於執行完畢後,應儘速將辦理結果檢附結果通報書(格式
      如附件二)陳報法務部轉交大陸地區主管機關。
      檢察機關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將事由陳報法務部轉知大陸地區主
      管機關,並送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