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點次變更,合併現行規定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便司法互助聯繫,修正「海峽兩岸調查取證結果通報書」,可於法務部全球資 訊網下載使用。 (http://ww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