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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13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一、本點點次變更,合併現行規定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便司法互助聯繫,修正「海峽兩岸調查取證結果通報書」,可於法務部全球資
    訊網下載使用。
    (http://ww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