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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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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13
十三、收取勒戒費用後,經清查個別繳款之案件仍繫屬行政執行處者,應 將其統一收據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寄發給該管轄行 政執行處,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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