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13
十三、收取勒戒費用後,經清查個別繳款之案件仍繫屬行政執行處者,應
      將其統一收據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寄發給該管轄行
      政執行處,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事宜。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13
十三、收取勒戒費用後,經清查個別繳款之案件仍繫屬行政執行處者,應
      將其統一收據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寄發給該管轄行
      政執行處,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