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宿舍借用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 30 日以上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有無前項情形之認定以宿舍管理單位 會同人事、政風、會計單位實際訪查為準,報請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