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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13
十三、調、離職或退休人員應在離職或退休後 3  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
      免職處分人員,除經機關長官核准外,應於 1  個月內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