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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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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調、離職或退休人員應在離職或退休後三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免
      職處分人員,應於一個月內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