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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13
十三、調、離職或退休人員應在離職或退休後 3  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
      免職處分人員,除經機關長官核准外,應於 1  個月內遷出。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13
十三、調、離職或退休人員應在離職或退休後 3  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
      免職處分人員,除經機關長官核准外,應於 1  個月內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