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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13
十三、宿舍配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家具、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以上
      ,或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者。即應終止借用契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