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13
十三、宿舍配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者。
  (三)對出國、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二款之限制,惟於一年
        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四)經宿舍管理機關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不
        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之具體說明者。
      宿舍借用人因疾病、傷害,經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
      明者,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致未
      居住於宿舍,經提出佐證資料,並經本所審核確認屬實者,不受前
      項之限制。
      宿舍借用人因學術研究、執行特殊任務或借調奉派等因素出國駐外
      期間,其原同住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
      成年子女有一人以上續住於宿舍,無第一項各款情事,或有第一項
      各款情事但符合前項規定者,宿舍借用人視為有居住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