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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3
十三、宿舍配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家具、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以上
      ,或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者。即應終止借用契
      約。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3
十三、宿舍配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家具、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以上
      ,或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者。即應終止借用契
      約。
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13
宿舍配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家具、衣物,而未在宿舍起居生
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以上者,即應終止
借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