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 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 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 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本校或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本校得僅函知陳 情人,並副知上級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