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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13
十三、本部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之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
      保管責任。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
      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