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13
十三、本部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之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
      保管責任。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
      離。
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10
十、本部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之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
    管責任。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
    停放於本部停車場之車輛,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
    項違禁物。
    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本部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
    因未遵守本要點規定致生損害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