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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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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13
十三、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 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所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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