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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第 13 條
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並由
    應受尿液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
二、每一尿液檢體應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
    構)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時間、人員、目的及尿液檢體之資
    訊、重要特殊跡象等,連同尿液檢體(含可疑攙假之尿液檢體),一
    併送驗。
三、尿液檢體送驗前應置於攝氏六度以下之冷藏櫃加鎖保管,並隨時檢視
    之。
應受尿液採驗人左大拇指無法按捺指紋時,應依右手大拇指、左食指、左
中指、左環指、左小指、右食指、右中指、右環指、右小指之順序捺印指
紋,並由採尿人員附註該指名稱。但依其情形不適合按捺指紋,且經採尿
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