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附表所列標準起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 之一或刑期在三十年以上羈押日數逾五年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議 依每月進分比率酌增起分○.一 至○.五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過 二.五 分。(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