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附表所列標準起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 之一或刑期在三十年以上羈押日數逾五年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議 依每月進分比率酌增起分○.一 至○.五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過 二.五 分。(如附表一)
十三、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 之一或刑期在 30 年以上羈押日數逾 5 年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 議依每月晉分比率酌增起分 0.1 至 0.5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 過 2.5 分。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一律以 2.3 起分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 │3 年~4 年未滿 │2.5 │2.3 │ ├──────────────┼─────┼─────┤ │4 年~5 年未滿 │2.4 │2.3 │ ├──────────────┼─────┼─────┤ │5 年~6 年未滿 │2.3 │2.1 │ ├──────────────┼─────┼─────┤ │6 年~7 年未滿 │2.2 │2.1 │ ├──────────────┼─────┼─────┤ │7 年~8 年未滿 │2.0 │1.9 │ ├──────────────┼─────┼─────┤ │8 年~9 年未滿 │1.9 │1.8 │ ├──────────────┼─────┼─────┤ │9 年~10 年未滿 │1.9 │1.7 │ ├──────────────┼─────┼─────┤ │10 年~11 年未滿 │1.8 │1.6 │ ├──────────────┼─────┼─────┤ │11 年~12 年未滿 │1.6 │1.4 │ ├──────────────┼─────┼─────┤ │12 年~15 年未滿 │1.5 │1.2 │ ├──────────────┼─────┼─────┤ │15 年~18 年未滿 │1.4 │1.2 │ ├──────────────┼─────┼─────┤ │18 年~21 年未滿 │1.3 │1.0 │ ├──────────────┼─────┼─────┤ │21 年~24 年未滿 │1.3 │1.0 │ ├──────────────┼─────┼─────┤ │24 年~27 年未滿 │1.2 │0.9 │ ├──────────────┼─────┼─────┤ │27 年~30 年未滿 │1.1 │0.9 │ ├──────────────┼─────┼─────┤ │30 年~無期徒刑 │1.1 │0.8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3 年~30 年未滿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 │ │高起分表 │ ├──────────────┼─────┬──────┤ │30 年~33 年未滿 │1.1 │0.8 │ ├──────────────┼─────┼──────┤ │33 年~36 年未滿 │0.9 │0.7 │ ├──────────────┼─────┼──────┤ │36 年以上 │0.8 │0.7 │ ├──────────────┼─────┼──────┤ │無期徒刑 │0.6 │0.6 │ └──────────────┴─────┴──────┘
十三、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 之一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議依比率酌增起分 0.1 至 0.5 分, 但最高起分不得超過 2.5 分。 ┌────────────────────────────┐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刑期 │ 初犯、再犯 │ 累犯 │ ├─────────┼─────────┼────────┤ │ 3年~ 4年未滿 │ 2.5 │ 2.3 │ ├─────────┼─────────┼────────┤ │ 4年~ 5年未滿 │ 2.4 │ 2.3 │ ├─────────┼─────────┼────────┤ │ 5年~ 6年未滿 │ 2.3 │ 2.1 │ ├─────────┼─────────┼────────┤ │ 6年~ 7年未滿 │ 2.2 │ 2.1 │ ├─────────┼─────────┼────────┤ │ 7年~ 8年未滿 │ 2.0 │ 1.9 │ ├─────────┼─────────┼────────┤ │ 8年~ 9年未滿 │ 1.9 │ 1.8 │ ├─────────┼─────────┼────────┤ │ 9年~10年未滿 │ 1.9 │ 1.7 │ ├─────────┼─────────┼────────┤ │10年~11年未滿 │ 1.8 │ 1.6 │ ├─────────┼─────────┼────────┤ │11年~12年未滿 │ 1.6 │ 1.4 │ ├─────────┼─────────┼────────┤ │12年~15年未滿 │ 1.5 │ 1.2 │ ├─────────┼─────────┼────────┤ │15年~18年未滿 │ 1.4 │ 1.2 │ ├─────────┼─────────┼────────┤ │18年~21年未滿 │ 1.3 │ 1.0 │ ├─────────┼─────────┼────────┤ │21年~24年未滿 │ 1.3 │ 1.0 │ ├─────────┼─────────┼────────┤ │24年~27年未滿 │ 1.2 │ 0.9 │ ├─────────┼─────────┼────────┤ │27年~30年未滿 │ 1.1 │ 0.9 │ ├─────────┼─────────┼────────┤ │30年以上~無期徒刑│ 1.1 │ 0.8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 一律以 2.3 起分 │ └────────────────────────────┘
十三 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 之一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議依比率酌增起分○.一至○.五分, 但最高起分不得超過二.五分。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犯撤銷假釋│ ├─────────┼────┼──────┤ │ 3 年~ 4 年未滿│ 2.5 │ 2.3 │ ├─────────┼────┼──────┤ │ 4 年~ 5 年未滿│ 2.3 │ 2.3 │ ├─────────┼────┼──────┤ │ 5 年~ 6 年未滿│ 2.2 │ 2.2 │ ├─────────┼────┼──────┤ │ 6 年~ 7 年未滿│ 2.2 │ 2.2 │ ├─────────┼────┼──────┤ │ 7 年~ 8 年未滿│ 2.0 │ 2.0 │ ├─────────┼────┼──────┤ │ 8 年~ 9 年未滿│ 1.9 │ 1.9 │ ├─────────┼────┼──────┤ │ 9 年~ 10 年未滿│ 1.9 │ 1.9 │ ├─────────┼────┼──────┤ │ 10 年~ 11 年未滿│ 1.7 │ 1.7 │ ├─────────┼────┼──────┤ │ 11 年~ 12 年未滿│ 1.6 │ 1.6 │ ├─────────┼────┼──────┤ │ 12 年~ 15 年未滿│ 1.5 │ 1.5 │ ├─────────┼────┼──────┤ │ 15 年~ 18 年未滿│ 1.5 │ 1.5 │ ├─────────┼────┼──────┤ │ 18 年~ 21 年未滿│ 1.5 │ 1.5 │ ├─────────┼────┼──────┤ │ 21 年~ 24 年未滿│ 1.5 │ 1.5 │ ├─────────┼────┼──────┤ │ 24 年~ 27 年未滿│ 1.5 │ 1.5 │ ├─────────┼────┼──────┤ │ 27 年~ 30 年未滿│ 1.5 │ 1.5 │ ├─────────┼────┼──────┤ │ 30 年以上 │ 1.5 │ 1.5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一律以 2.3 起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