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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第 13 條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
,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
(構)保存: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
    目的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