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修正 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二項有關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查閱年 齡二十歲之限制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修正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戶籍法將身分證統一編號修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第三項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