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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一、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修正
    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二項有關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查閱年
    齡二十歲之限制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修正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戶籍法將身分證統一編號修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第三項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