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 法第 7、12、13、17、18 條等規定參照,如遇申請人申請查閱申報人過 去年度所申報財產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得拒絕,且申報人進行 個案查核時,範圍亦包括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而為避免無法落實查核作 為,申報人仍應補行過往年度申報義務,確保申報資料完整性,故尚難以 因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人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 產申報,免除過往年度申報義務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該法立法目的 係為促使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化及公開化,以供社會公眾檢視,是申請查閱 人將申報人財產資料提供第三人據以檢舉該申報人財產申報不實,尚非屬 不正當目的使用,尚難認違反上述規定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等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就有 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查核。所稱「個案 查核」,包括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姓名且指明情事等申 報不實或貪瀆嫌疑
民眾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得申請查閱公職人員之財產 申報資料,以判斷公職人員有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則申請查閱資料者, 應係指申報人本人以外之人,如為申報人本人申請查閱或請求提供申報資 料之複製本,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查詢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相關公文是否列為密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