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學、術科抽測成績,獎懲方式如下: (一) 個人部分成績優良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適當之獎勵;成績低劣者 予以加強輔導。 (二) 團體部分由本部綜合團體抽測成績及平時抽查辦理情形予以適當 之獎勵,適用對象為矯正機關首長、戒護業務主管及常年教育承 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