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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13
十三、學、術科抽測成績,獎懲方式如下:  
   (一) 個人部分成績優良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適當之獎勵;成績低劣者
        予以加強輔導。
   (二) 團體部分由本部綜合團體抽測成績及平時抽查辦理情形予以適當
        之獎勵,適用對象為矯正機關首長、戒護業務主管及常年教育承
        辦人員。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13
十三、學、術科抽測成績,獎懲方式如下:  
   (一) 個人部分成績優良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適當之獎勵;成績低劣者
        予以加強輔導。
   (二) 團體部分由本部綜合團體抽測成績及平時抽查辦理情形予以適當
        之獎勵,適用對象為矯正機關首長、戒護業務主管及常年教育承
        辦人員。
民國 8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13
十三  學、術科抽測成績,獎懲方式如左:
   (一) 個人部分成績優良者由各監所予以適當之獎勵:成績低劣者予以
        加強輔導。
   (二) 團體部分由本部綜合團體抽測成績及平時抽查辦理情形予以適當
        之獎勵,適用對象為監所首長、戒護業務主管及常年教育承辦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