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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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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13 條
少年觀護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 理女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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