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13 條
少年觀護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
理女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