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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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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13
十三 候訊室收受、提訊人犯,應即分別登記於下列簿冊: (一) 新收人犯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一) (二) 提訊人犯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二)
圖表附件:
附件一 臺灣檢察署(年度)法警室新收人犯登記簿.PDF
附件二 臺灣檢察署提訊人犯登記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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