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前開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全程到庭者,準 用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全程 到庭之案件,於上訴後,認須全程到庭者,應通知法院。對於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全程到庭之案件,於上訴後,認須全程到庭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