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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13
十三  前開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全程到庭者,準
      用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全程
      到庭之案件,於上訴後,認須全程到庭者,應通知法院。對於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全程到庭之案件,於上訴後,認須全程到庭者
      ,亦同。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13
十三  前開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全程到庭者,準
      用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全程
      到庭之案件,於上訴後,認須全程到庭者,應通知法院。對於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全程到庭之案件,於上訴後,認須全程到庭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