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13
十三  訊問被告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應於次日連續行之。同一期日上
      午訊問未能終了者,應於下午連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