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檢察官對承辦之案件,認有必要搜索中央政府相當於部會級及其所
屬一級以上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
、立法院或各直轄市、縣(市)議會、各大專院校或媒體事業機構
時,除情況急迫,確有絕對必要即時依法逕行搜索者外,應於向法
院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前,報告其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必要
時檢察長得召集該案件之承辦檢察官及其主任檢察官共同研商決定
是否應行搜索、扣押及其執行方式,檢察官應依該研商結論執行之
。
承辦檢察官不同意前項規定之研商結論時,應依法務部訂頒之「檢
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所定之方式處理。
第一項規定之研商結論應留存書面紀錄,另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