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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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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13
十三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 徒刑、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 應於收案後三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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