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13
十三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
      徒刑、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
      應於收案後三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13
十三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
      徒刑、拘役、罰金、罰緩、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
      應於收案後三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3
十三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
      徒刑、拘役、罰金、罰緩、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
      應於收案後三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